非物質文化遺產應如何保護知識產權
來源:北京馬興洲律師 發布時間:2019年12月12日
所謂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們中華民族世代相傳的寶貴財富,加強對它的保護,對于弘揚我國民族文化,增強民族文化的認同感,促進文化多樣性,維護我國民族團結,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北京專業知識產權在線律師說一方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突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是單純用行政保護或民事保護均不足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充分的保護,行政保護已然開始發生作用,私權特別是知識產權的保護卻還仍在爭議之中。要真正實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全面的保護,現實的選擇應當是行政保護和民事保護雙管齊下,兩者缺一不可。誠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現代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則、條件、現狀甚至基本理念仍存在較大的差距,但依然可以通過修改立法的形式,賦予相當一部分整體上符合知識產權保護宗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特殊形式的知識產權保護。而且,它們與知識產權客體作為智力資源的相同本質,也決定了可以通過改革現代知識產權制度體系、完善現行知識產權體系實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民事權利保護。通過現代法治精神推動知識產權制度創新,平衡知識產權與傳統知識的關系,實現對傳統知識的保護,彰顯出人類崇尚公正公平、共享文明成果的永恒追求。
北京昌平知識產權律師基于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宗旨,需要更多地兼顧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知識產權保護宗旨和制度的相容性。如何在符合知識產權制度宗旨的前提下增進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需要立足于現有知識產權制度的國內和國際法框架,對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進行改革,兼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來源地、消費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持有人、傳承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和協調不同國家、地區之間的利益。特別是在當代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總體上由發達國家所把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受到弱化的現實情況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我國應力圖在國際知識產權談判和合作中改變這一不合理的現狀,為包括我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爭取更大的利益。
將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引入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并結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殊性進行必要變革,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方式,值得在我國正在進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中給予足夠的重視。
北京專業知識產權在線律師說一方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突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是單純用行政保護或民事保護均不足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充分的保護,行政保護已然開始發生作用,私權特別是知識產權的保護卻還仍在爭議之中。要真正實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全面的保護,現實的選擇應當是行政保護和民事保護雙管齊下,兩者缺一不可。誠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現代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則、條件、現狀甚至基本理念仍存在較大的差距,但依然可以通過修改立法的形式,賦予相當一部分整體上符合知識產權保護宗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特殊形式的知識產權保護。而且,它們與知識產權客體作為智力資源的相同本質,也決定了可以通過改革現代知識產權制度體系、完善現行知識產權體系實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民事權利保護。通過現代法治精神推動知識產權制度創新,平衡知識產權與傳統知識的關系,實現對傳統知識的保護,彰顯出人類崇尚公正公平、共享文明成果的永恒追求。

將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引入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并結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殊性進行必要變革,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方式,值得在我國正在進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中給予足夠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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